重庆理工大学设备、家具验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家具验收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验收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特种设备验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家具;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合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成套件设备、家具,如组装电脑,成套沙发等;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且采购总金额1万(含)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家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验收是指使用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家具进行检验,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各单位及责任人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质量关。
第二章 验收职责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验收工作责任主体,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验收工作,包括组建验收小组、完成开箱验货、配合做好安装调试、组织技术质量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表)等;
(二)审核本单位验收资料并做好资料归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纪检监察室是学校设备、家具验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对验收工作开展监督。
第六条 验收小组对验收意见负责。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验收报告中的信息是否与采购合同要求一致,核对实物型号数量,核查设备安装测试报告等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开展技术质量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等;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家具,必须明确列示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 使用单位采购人是验收工作直接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为:
(一)落实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1.到货前落实放置地点及安装调试条件;
2.到货后妥善保管,联系供应商共同开箱验货;
3.联系供应商拟定验收方案(如有必要),开展安装调试,组织技术培训,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响应参数完成测试报告。
(二)准备验收资料并组织验收工作。
(三)整理验收资料,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如遇验收不合格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要求及内容
第八条 采购合同(含技术协议、补充协议等)约定事项是开展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国产设备、家具验收,应在安装调试完毕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有其他约定除外)。进口设备、家具验收,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十条 设备、家具验收包含开箱验货、安装调试、质量验收等内容。
(一)准备资料。验收前需准备《重庆理工大学采购申请表(货物类)》或《重庆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等采购环节材料;准备《重庆理工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验收表(采购金额<5万)》或《重庆理工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验收报告(采购金额≥5万)》验收环节材料。
(二)开箱验货。设备、家具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开箱验货,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外表是否全新,有无损伤、锈蚀等;
3.检查随货资料是否齐全,如装箱单、说明书、操作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4.以采购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核实铭牌标识,主要包括制造厂家、资产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出厂日期、出厂号、商标标注等;
5.做好记录,写明验货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资产名称、应到和实到货数量。
(三)安装调试。对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家具,开箱验货合格后,使用单位督促供应商及时完成安装调试,其中单位价值40万(含)以上设备要出具设备安装测试报告。
(四)质量验收。设备、家具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使用单位完成验收资料准备工作后,组织质量验收,主要验收内容:
1.检查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性能指标 、功能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是否如合同要求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并能独立操作。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验收小组。使用单位根据验收项目类型成立验收小组,其中验收专家原则上为非使用单位的,且熟悉该设备、家具性能指标,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使用单位代表由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任。
(一)采购金额5万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采购人1名,使用单位代表1名组成,验收小组组长由使用单位采购人担任。
(二)单位价值40万以下,且采购金额5万(含)-50万(不含)的项目,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采购人1名,使用单位代表2名组成,验收小组组长由使用单位采购人担任。
(三)单位价值40万(含)以上,或采购金额50万(含)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使用单位采购人1名,使用单位代表1名,验收专家至少1名,验收小组组长由验收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验收。使用单位按照第三章验收
要求和内容,准备验收资料,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出具验收报告(表)。验收小组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使用单位审定验收小组意见,其中单位价值40万(含)以上或采购金额50万(含)以上设备、家具验收,需使用单位集体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
第十四条 验收资料归档。使用单位采购人整理验收资
料后提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办理入库建账。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备齐已完善签字手续的《重庆理工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验收表(采购金额<5万)》或《重庆理工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验收报告(采购金额≥5万)》、设备、家具照片、铭牌照片等入库建账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入库建账流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
(一)检查范围: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验收。
(二)监督检查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入库建账资料开展合规性审查,逐条逐项核实,并出具在线审查意见。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对验收流程是否规范,技术培训工作是否到位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
(一)专项监督范围:单位价值40万(含)以上,或采购金额50万(含)以上设备、家具验收。
(二)工作流程及要求:使用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在验收小组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前5个工作日,书面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质量验收方案,学校设备、家具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使用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验收结论及异常处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验收合格的,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建账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再组织验收;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验收结论中需注明供应商违约情节,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家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设备、家具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破损时,使用单位采购人应做好验收记录,如有必要应对其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
(二)设备、家具的型号、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不符时,使用单位采购人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
(三)设备、家具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采购人应及时要求供应商再次开展调试、测试工作,直到达到采购合同要求。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设备、家具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均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供应商的宴请,不得收受礼物、礼金,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利益输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一)把关不严、工作失误、不按合同要求验收;
(二)具备验收条件而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
(三)因安装场地和环境条件不事先准备到位,不能按合同要求时间验收,导致供应商向学校索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制设备以整机进行验收,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外的设备、家具类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做好验收、建账及日常管理工作,其验收程序参考本细则执行。使用单位要加强此类资产日常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学校设备、家具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图书馆、信息中心、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特性制定其验收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9〕10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