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化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化品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储,专人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学校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置。
第四条 凡可能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二级单位须遵守本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危险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本校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运到学校处理,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校园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领导小组分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建设管理科,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学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二级单位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危险废弃物。
第六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提供场地与设施保障。
(三)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加强实验人员准入管理,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危险废弃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章 收集与暂存
第七条 根据危险废弃物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收集,并严格按照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规定分类储存,严禁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各实验室要根据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实行处置档案登记管理。废液收集容器(桶)上需张贴《危液标签》,并认真填写废液名称、主要成分等信息;固废存放需分类装箱,并在箱上张贴《固废清单》,以便后期转运、处置。
第九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标识信息完整,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包装标识清楚、如实登记。在冰柜显著位置张贴“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标签且冰柜内不得混装其它物品。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在危险废弃物临时放置点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弃物标识,必须保障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点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
第十二条 对剧毒类、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第四章 转运与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和放射性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转运和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建设管理科在校园网定期发布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通知,各二级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将危险废弃物信息汇总,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危险废弃物处置申报表》并报送实验建设管理科,由实验建设管理科安排具有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集中转运并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运交接时,实验建设管理科、保卫处、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做好交接记录并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费用根据危险废弃物处置服务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核算。教学实验室所产生危险废弃物处置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科研实验室所产生危险废弃物处置经费由科研负责人承担;教学与科研共用实验室所产生危险废弃物处置经费由学校和科研负责人各承担5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