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106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2.重庆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询价表
重庆理工大学
2019年7月4日
重庆理工大学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落实。
第二章 部门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按照《重庆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研究决定“集中采购类”维修服务项目的事宜。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二)按照年度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立项审批、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经费管理工作。
(三)组织工作小组开展“集中采购类”维修服务项目的立项论证、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招标中心主要职责:
(一)按照《重庆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完成“集中采购类”维修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对“集中采购类”维修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人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认真填写设备维护、维修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二)审查本单位设备维修申请,组织落实审批后的设备维修工作。
(三)做好维修服务项目验收及费用报销工作。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主要范围:
(一)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上油和干燥防潮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旋钮、开关及介质等易耗件。
(三)简单线头及电路板的焊接,仪器设备的简单调校等。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费时不多的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
第九条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所需工具、耗材可从各单位实验耗材费中列支。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条 维修范围:
(一) 不在维护保养范围的仪器设备故障。
(二) 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无法满足需要,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改造的。
(三)需有关部门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的计量、校验和标定的。
第十一条 维修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询价表》,写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资产编号、故障现象、预计金额等信息,提交学院(中心)审核。
(二)经学院(中心)审核同意后,若需申请学校“实验室设备维修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还应提交相关表格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落实维修经费;若使用本单位或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维修的项目,则不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经费落实后,属于“分散采购类”的维修服务项目,由学院(中心)分散采购小组讨论决定,并自行组织维修;属于“集中采购类”的维修服务项目,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工作小组”开展立项论证,经论证同意后,由招标中心负责项目招标。
(四)维修过程中,设备管理人员要负责对仪器设备检修过程进行监管。
(五)维修完毕,“分散采购类”维修服务项目应由使用单位与维修单位共同验收;“集中采购类”维修服务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工作小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进行验收。
所有验收需填写“重庆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账单”,作为经费报销凭证,设备管理人员要将维修情况如实填写在《实验室维修、维护记录本》上。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时,除完成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外,均需签订真实有效的维修服务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送外维修。
第十三条 大宗(或大批量)维修原则上安排寒暑假期(或非教学时间)进行,各单位应提前申报并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维修经费来源
(一)纯教学仪器设备由学校实验室维修专项经费支出
(二)教学科研共用仪器设备,根据设备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30%—50%维修费用;
(三)纯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100%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维修酬金:
(一)学校鼓励具有维修能力的使用人员参与维修。校内人员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发放技术服务费。校内人员完成维修仪器设备所用的零配件,尽量使用已有的零配件;确需购置的零配件,凭发票报销。
(二)校外人员维修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第十六条 维修质保。使用单位须要求维修单位同一维修部件质保半年以上,凡质保期内出现同一故障现象,维修单位需无条件返修。
第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后可作报废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