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104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经费划拨 比例指导性标准
2.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
重庆理工大学
2019年7月4日
重庆理工大学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规范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和《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充分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校属相关单位利用学校授权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学生社联等组织机构开展非盈利、公益性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使用,资源使用费的管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有偿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教学实验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含科研仪器设备)、建筑物内外空间和其他物资(服务)。
第六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涉密场所及所属设施设备等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涉密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学校授权负责非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的单位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根据资源的状况、市场需求情况提出有偿使用建议,并按批准的使用方式和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事务,牵头组织制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通过制订相关制度、合同(协议)等形式进行有偿使用管理,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制订的相关制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相关合同(协议)按《重庆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接受学校的相关管理。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须确保人身财产、消防、卫生、环保及意识形态等各项安全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和范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有偿使用,不得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私自截留收入。学校对免费或低价将非经营性资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单位、个人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先缴费后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非经营性资产损坏的,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责成使用人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使用审批和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需填报《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将非经营性资产提供给他人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提出,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审核,报学校审批确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能源消耗费等相关费用由付费使用单位(人)另行按实支付。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参照市场规律及使用情况,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协议商谈确定使用人的,收费标准按招标或商谈的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核准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校委托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收费标准由被委托单位按照市场规律自行制定,报学校审定和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所有费用的收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
第五章 经费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非经营性资产的性质、有偿使用的频率、相关资产管理单位在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指导性标准,将收缴的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费按适当比例划拨给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作为相关工作经费,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具体单位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每年可向绩效办申请一次性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设备使用、分析测试、产品(零部件)加工等涉及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相关经费管理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培训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学校体育馆、运动场、篮球场等在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以外,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开放时间,免费提供师生使用,并以适当方式将开放时间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应加强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