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充分发挥我校实验教学设备费的投资效益,使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更好地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项目总体规划与分年度(阶段)规划、项目总体论证与分年度(阶段)论证相结合,使用效益和投入力度相挂钩,分年度(阶段)投入和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实验室应是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内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应重点结合新实验开出率、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比例的提高,申购设备要符合受益面广、教学急需、必须投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的金额
实验室建设项目指申请建设金额批量在15万元以上或购置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的范围
(一)新建或改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补充、更新或批量更新;
(三)共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
(四)其它需要设备费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的时间
(一)在下一个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前,各二级学院、中心应提前编制好本单位实验室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含各年度(阶段)具体建设计划]。
(二)实验室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在具体实施时,当年申报下一年度(阶段)的建设计划,申报的时间是每年的10月底。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一)凡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都需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中心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各实验室主任为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并负责项目申报书的编写。
(三)各二级学院、中心在项目申报时应牢固树立“高效利用,资源共享”的观念,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和建设。项目申报前,各单位应统筹考虑、详细调研,确定建设的重点、申购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把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达标仪器放在首位,杜绝片面追求“新、高、洋、全”的不良倾向,把受益面大、有长远影响和使用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四)实验室建设内容要与实验室环境建设相匹配,对使用有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特种设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标准。
第三章 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
(一)在下一个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专家组对各二级学院、中心申报的实验室五年建设发展规划进行论证。
(二)经过专家组论证的实验室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在报请学校审批后,将作为今后五年学校实验室设备投入的依据。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分年度(阶段)投入计划
(一)各年度(阶段)建设计划在具体实施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整理专家意见并编制下一年度设备的具体投入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以书面形式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执行
(一)批准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在第二年的9月前完成。
(二)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执行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上应与《申报书》中提出的设备购置计划一致,各二级学院、中心可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进行微调。
(三)根据《重庆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在申购时应首先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批准建设的项目在具体执行时应填写仪器设备申购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时的再论证和审批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以《申报书》为根据,结合实践教学的需要和实验室具体情况,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从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数量、技术力量的配置及辅助条件落实情况、设备的后期管理维护、预估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应进行论证。
(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的设备购置计划,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执行后的管理
(一)仪器设备到位后,应尽快投入实践教学中使用,杜绝挪为它用。
(二)仪器设备到位后,实验室应组织人员尽快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等配套资料。
(三)仪器设备到位后,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率。
第五章 项目的效益评估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学校将在第二年的10月前开展上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效益评估将从实验教学、设备管理和综合效益三方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分,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估的结果将面向全校通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的程序
(一)在学校正式评估前,承担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二级学院、中心应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评分)表》(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表》)的指标要求,开展自评工作,自评合格后填报《验收标准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专家组按照《验收标准表》的指标要求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分,并对参评实验室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三)参评实验室按照专家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