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旧实验仪器设备的改造,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及大、精、尖实验设备功能的开发与技术改造等工作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实验技术开发工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有利于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化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的管理,提高实验技术基金项目的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参与实验技术开发项目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七、八、九条的精神,现对《重庆工学院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试行。
第二章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范围
(一)重点支持项目(占总立项项目数的80%):
1.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2.旧实验仪器设备改造和辅助实验装置开发。
(二)一般支持项目(占总立项项目数的20%):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
2.高、精、尖实验设备功能的开发与技术改造。
第四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立项原则
(一)坚持整体与局部协调的原则。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既要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又要与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培养体系紧密联系,形成整体与局部共生的集大成发展模式。
(二)坚持“集中投入、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三)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原则。
(四)坚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五)坚持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原则。
第五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要求
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的立项需首先由个人或集体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经项目主管的实验室主任和相关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须签订《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
项目立项分为支持教学服务的研发性立项和基于前者基础上的持续在教学中投入的量产性立项。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时间定在每年11月。
第三章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经费
第六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经费
获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立即进入实施过程。项目经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处预算统一管理,并在第二年财务预算下达后开始实施。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对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加工费、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调研费以及资料费等(其中调研费和资料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出该项目的经费预算(尤其是实验材料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两项必须要有明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的具体金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要求追加经费。
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购置应首先填写购置计划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其余开支凭正式发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报销。
第四章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七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科学组织,高效实施,必须保证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或撤消。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撤消,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另行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获批立项的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定期检查其进度和实施情况,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收回全部经费。
项目完成后,项目成果必须在实验教学中使用一年(或一学年),方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结题申请。验收的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后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中心组织初步验收;通过验收后,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验收一年组织一次,时间定在每年11月。
到期应结题的项目,如不能按时结题,需提交由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直至撤消该项目。原则上,项目的结题时间最多允许推迟一年。
第八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成果的管理
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加工的器件和装置先在实验室建设管理科挂帐,待项目验收结题后统一转固,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实验室应重视项目成果在教学中的使用,定期统计使用情况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项目成果的维护维修工作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使用效果好、确有推广价值的项目成果,可以量产立项的方式再次立项,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批量自制、开发或改造。所需经费由学校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和开发费用支付,并由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个人或集体负责质保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由本项目带来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学院,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论文应署名“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资助”。
第十条 对于把项目经费挪为他用或无故不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签订内容的情况,将暂停三年批准该二级单位、中心新项目的申报,恶意违约者将终身禁止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