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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培训收入管理办法

  • 时间:2018-06-26
  • 作者:孙翠微
  • 点击:
  • 来源: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671

 

 


重庆理工大学培训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类培训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收入是指校属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不包括由校外单位组织实施并聘请我校教职工承担授课任务的培训活动所获得收入。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教育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收费标准需经重庆市物价局等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学校对各类教育培训实行项目化管理、单独核算。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均应在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各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培训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培训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取得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第八条  培训总收入的20%上交学校。

 

校属各单位可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支课时费、工作人员劳务费,但不得超过培训总收入的40%

 

培训收入的最终结余主要用于弥补校属各单位教学或工作经费不足,通过预算安排可以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术发展、综合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私分所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得另行开设银行帐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有关费用。应当将各类教育培训收入及其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对各类教育培训收入及其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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