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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时间:2019-06-04
  • 作者:胡迎东
  • 点击:
  • 来源: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74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530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 64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切实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学院、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所有经费按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审批制度。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财务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

2.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力求学校收支平衡。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负责管理和参与学校重大的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经济活动。

5.依法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6.协调处理各种外部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条会计人员:

1.学校设置的财务机构,必须具备财务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学校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4.学校会计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5.学校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6.学校应该对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晋升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7.学校所有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应统一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财务处应根据当年测算的年度收入,优先保证保障性支出,然后根据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再行安排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的编制流程:

预算编制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

第十三条预算的执行:

1.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3.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4.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经费拨款,包括从统计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凡经学校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都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对不便于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处委托经办单位代收,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处入账,期末根据学校有关创收提成办法进行分配。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各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八条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送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亮证收费。

第六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经费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学校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经营费用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指有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二十条学校的所有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应由学校承担的费用不允许转嫁、摊派给校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安排经费支出,应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类经费支出应划清资金的来源渠道,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该对流动资产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管理,定期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并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四十条学校资产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确保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往来账款及负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往来账款是学校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及时结算。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往来款项应定期进行清理、催收;年末必须将未核销的往来款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清单作为决算报表的附表归档。

第四十六条各种内部往来款项,年末应与各单位核对,并及时结转。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八条借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逾期不还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应经过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十五条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相关渠道,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定期向财务处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八条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

第五十九条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

第六十条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处编造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十一条学校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大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校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根据不同分类,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校领导、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离任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学校经批准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等相关单位参与的财务清算机构。在市教委、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条清算工作结束,报市教委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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