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5〕63号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6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5年7月9日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5〕3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校长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财务、资产、基建、采购、学生资助等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牵头部门统一协调下具体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途径
第五条 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二)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三)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四)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途径:
(一)校园网主页。
(二)校园网信息公开专栏。
(三)相关职能处室校园网主页。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报告。
(五)数字化校园。
(六)其他媒体或方式。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财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要求如下:
(一)注重实效,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二)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回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和“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公开前要按程序对拟公开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准备解读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公众关切回应工作;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上条款,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重庆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