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4〕24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版)》已经2014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4年3月18日
重庆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合理控制经费开支,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制,相关人员在学校规定权限内担负经费支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相应责任。
第三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科研合同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在预算、合同或计划范围内且手续完备的正常开支,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所界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办理;预算外、合同或计划范围外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交由财务处办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界定
经费性质 |
单笔金额(元) |
审批人 |
备注 |
日常运转经费 |
2万元以下 |
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
学生工作经费由学院总支书记负责,其他日常运转经费由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 |
2万元(含)-5万元 |
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
学生工作经费由学校分管书记负责,日常运转费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 |
5万元(含)-10万元 |
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10万元(含)以上 |
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校设专项经费 |
2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
|
2万元(含)-5万元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
二级学院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支出由相应分管校领导负责 |
5万元(含)-10万元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10万元(含)以上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其他专项经费 |
1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
|
1万元(含)-2万元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
2万元(含)-5万元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5万元(含)以上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科研经费 |
2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 |
|
2万元(含)-5万元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
5万元(含)-10万元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 |
10万元(含)以上 |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基本建设经费 |
|
按花溪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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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校区经费 |
2万元以下 |
经费负责人、常务副职或分管副职 |
日常运转经费由常务副职负责,专项经费由分管副职负责 |
2万元(含)-10万元 |
经费负责人、常务副职或分管副职、分管校领导 |
10万元(含)以上 |
经费负责人、常务副职或分管副职、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第五条 审批权限的授权更改
审批权限负责人由于工作分工或者长时间因公、因私原因不能履行签字程序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递交到财务处财务科备案,并注明审批权限暂时执行人姓名及审批权限暂时执行期限。该书面通知仅当年有效。
第六条 需要简化审批权限的特殊经费支出
全校每月必须发生的部分经费支出,如人员工资、保险费、水电气费等,由于缴纳时间紧迫,支出固定,采用上述第四条审批办法时需要签字的周期太长,特简化审批手续,仅由经费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要求
(一)预先办理暂付款的支出, 如未改变借款用途(即原始凭证内容与暂付款事项一致),且报销金额未大于借款金额,报销时仅由经费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符合学校公务卡结算办法相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当首先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三)现金支出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其它事项一般不予办理现金付款。现金支付范围包括: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执行银行转账(如开具支票或进行电汇等)支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超结算起点、超现金结算范围支付现金的,必须书面说明缘由,并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金额大于10000元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符合学校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当首先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及相关的签批制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支出,必须书面说明缘由,并报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五)所有经费支出均应包含经费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其审批意见表述必须清晰完整。
(六)经办人、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系同一人的,应由本部门另一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
第八条 购买实物所出具合格原始凭证(一般为发票、收据)必须包括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负责人的签字,原始凭证须写明实物品名;若属于固定资产的,还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第九条 转账借款业务须在借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出纳在填写支票时所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借据、合同、工程决算书或协议一致;报账时会计人员需检查发票所填写收款单位印章与原借据所填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第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须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具票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若不能取得相应复印件的,须取得加盖开具票据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当事人写明情况,并由经费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连证明也无法取得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费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3年以上的票据一般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