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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 时间:2017-12-25
  • 作者:胡迎东
  • 点击:
  • 来源: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7161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已经20171221日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71225

 

 

 

 

 

 

 

重庆理工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及个人发生的暂付款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的开支,不得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

(二)学生实习费。

(三)预付的仪器、设备购置款。

(四)基建、零星改造和维修工程款。

(五)各种周转金、备用金借款。

(六)采购材料、资料费等因票据未到而预付的款项。

(七)因举办会议所需的零星支出费用。

(八)教学或科研等需要收款而借用票据的款项等。

第五条  办理暂付款借款申请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非在职教职工需要填写《非在职在编人员开通网上财务服务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暂付款业务。临时聘用人员、学生(含研究生)、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等不得申请办理暂付款。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六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严格按照财务预算和用款计划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在预算范围内借支,无预算、无经费来源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条  专款专用原则。暂付款应“一事一借”,并与借款事由和经费开支范围相一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构借款事由套取学校资金,不得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

第九条  “谁借谁还、负责人管理”原则。暂付款实行按借款人催收,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督办的管理方式,即谁是暂付款的借款人,谁负责核销、归还借款,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条  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应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清理,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暂付款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冲销报账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挪用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暂付款借款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暂付款可以在财务综合信息平台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并打印《重庆理工大学借款单》(一式两联),并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办法》办理审批签字手续。第一联作为办理暂付款业务时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为冲销暂付款时记账凭证的附件。暂付款借款人可以通过网上报销系统查询个人办理的暂付款情况。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线下办理暂付款。

第十二条  《重庆理工大学借款单》填写内容包括: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项目及经费来源、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现金、转账)、借款期限、经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借款单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借款用途与报销支出内容应一致。

第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明确借款金额构成,财务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业务时,应详细审核借款事由、经费来源、经办人等,严格审核借款金额,对超过开支标准或用途的暂付款,财务工作人员审核后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  暂付款的结算方式有对业务单位银行转账(对公转账)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账户银行转账(对私转账)两种方式,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办理对公转账借款,应提供借款事项的付款依据,如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应提供申请、采购合同、协议等作为借款依据,参加或举办活动的应提供相关文件、通知等书面文件作为借款依据;办理对私转账借款,应提供确实无法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书面说明,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并且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经办,不得代他人办理借款。

第四章  暂付款冲销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在财务综合信息平台财务网上报销系统中办理暂付款冲销报账业务,特殊情况也可以在线下办理还款、冲销报账业务。

第十六条  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的实际用途使用,借款人应在借款期限内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并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取得的票据应与借款用途相符,且票据金额不得超过借款金额,否则应重新办理审批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暂付款借款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完成冲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分次冲销的,由财务审核人员在第二联上注明分次冲销的时间、凭证号、金额,直至最后一次冲销完毕时作为冲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八条  借款事项因故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将所借款项全额交回,办理冲销手续。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暂付款借款人办理借款及冲销业务的相关要求:

(一)借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借款人应在借款期限内办理冲销手续。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冲销借款的,必须在借款到期前提交书面说明,详细说明不能冲销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冲销或归还借款的日期,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原则上当年的借款应在当年完成冲销报账。

(二)基建、维修等工程类暂付款,应在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后3个月内办理冲销报账手续。凡借款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三)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办理的周转金、备用金借款实行“当年借当年清”的原则,即当年所借的周转金、备用金应在当年年终关账前全额归还,如需继续使用可在次年开账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五)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借用票据的,应确保款项在承诺的时间内进入学校账上,如款项未按时入账,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并需要承担应缴的税费。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定期开展暂付款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总额和占用时间,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按时、按借款人发放催款通知,借款人收到催款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借款冲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核销的暂付款,将暂停借款人办理新的借款及报销业务,超过1个月仍未办理冲销报账的,暂停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直至结清借款为止。

第二十二条  暂付款借款人办理出国、调出、离职等离校手续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借款冲销手续,未结清借款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借款人办理退休、内部调动等手续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借款冲销手续,不能冲销的应先全额还款,再由原部门另行指定专人办理借款。

第二十三条  暂付款借款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款项,由财务处定期集中进行清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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