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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 时间:2018-05-18
  • 作者:蔡红
  • 点击:
  • 来源: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865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851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8518

 

 

 

 

 

 

 

重庆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保证学校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1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指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应对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即做到人走柜锁,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登记、盘点等工作。票据管理员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管理以及自制票据的印制;现金收支业务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校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配合学校财务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十类,其中外购票据八类、自制票据二类:

(一)外购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校向财政专户汇缴政府非税收入。

2.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向学生或单位开具。

3.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济行为。

4.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行为。

5.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事项。包括学校暂收款项、学校代收款项、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或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6.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主要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自愿无偿捐赠的款项。

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学校保卫处收取外来车辆的停车费。

8.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医疗卫生中心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医疗收入。

(二)自制票据。

1.重庆理工大学缴款单:主要用于职工退回多余借款等。

2.重庆理工大学内部结算通知单:主要用于校内各部门之间经费划转或结算。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年度用票计划。在购票前,校内各用票单位应根据以往年度用票量,统计新年度票据需求量,并结合学校年度用票计划,进行申请购买。

第七条  领用票据,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明确所需票据类型、用途、数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

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收费票据;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依次使用,不得拆开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资金往来均需按照规定用途开具相应的收费票据,相互不得串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十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顺序号如实开具,前后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挖补。作废票据各联必须保留完整,不得丢失,并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票据,须及时将收取款项和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交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单位和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慎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其他票据丢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收费活动结束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若收费活动持续时间较长,应定期(原则上1个月)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交回的票据凭证应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在年度结束前,无论所借票据是否使用完,都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到财务处办理缴销、续领手续,前票不清,后票不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到期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有无开票收款不入账。

(二)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收据各联开具金额是否相同。

(三)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

(四)票据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管理是否规范。

(五)票据有无丢失、毁损、被盗。

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票据管理不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将停止该单位票据的领用,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十九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适用于其他管理规定单独进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658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票据领用申请表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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