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栏目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 时间:2018-05-18
  • 作者:蔡红
  • 点击:
  • 来源: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867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已经201851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8518

 

 

 

 

 

 

 

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财务处公章、预算科公章、资金科公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印鉴章、现金结算业务章、票据专用章、财务处基建票据专用章、财务处处长姓名章。

第三条  上述十类印章中,财务处公章属于财务处部门公章;预算科公章、资金科公章属于财务处下属科室公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印鉴章、现金结算业务章、票据专用章、财务处基建票据专用章属于冠有重庆理工大学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财务处处长姓名章属于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按“统一管理,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处综合科统一管理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封存、缴销。各类印章由具体使用科室负责保管,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印范围、用印程序用章。

第二章  印章式样

第五条  财务处公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财务处”字样。

第六条  预算科公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预算科”字样。

第七条  资金科公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资金科”字样。

第八条  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中间自左而右横刊重庆理工大学纳税人识别税号,纳税人识别税号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第九条  收费专用章为椭圆形,中间刊序号,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收费专用章”字样。

第十条  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处处长姓名章。财务专用章为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财务专用章”字样。财务处处长姓名章为正方形,字样为当任财务处处长姓名,自左而右横刊。印鉴章字体为宋体。

第十一条  现金结算业务章包括现金收讫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收讫章为长方形,中间横刊“资金科”字样,上方自左而右横刊“重庆理工大学”字样,下方自左而右横刊“现金收讫”字样。现金付讫章为长方形,中间横刊“资金科”字样,上方自左而右横刊“重庆理工大学”字样,下方自左而右横刊“现金付讫”字样。

第十二条  票据专用章为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票据专用章”。

第十三条  财务处基建票据专用章为椭圆形,中间自左而右横刊“基建”字样,上部自左而右刊“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票据专用章”。

第十四条  财务处处长姓名章为正方形,为当任财务处处长姓名。

第十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数量与保管

第十六条  财务处公章与处长姓名章各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综合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预算科公章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预算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资金科公章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资金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发票专用章两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综合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收费专用章共11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综合科负责人保管。收费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领用,并对使用的收费专用章负有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印鉴章含财务专用章及处长姓名章各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资金科两名财务人员分别保管,不得存放同一保险箱,也不得与未领用的支票存放同一保险箱内。

第二十二条  现金结算业务章含现金收讫章和现金付讫章各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资金科现金出纳保管。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用章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财务科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基建票据专用章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授权财务科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下班后,印章必须放存保险箱。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公章代表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主要用于校内外一般工作联系。具体用途包括:

(一)签发校内公文。

(二)科研项目结题。

(三)学生征兵入伍减免学费,建卡贫困户等。

(四)对校内单位或部门出具各类证明和报告。

(五)对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具介绍信。

(六)对校内或校外单位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七)对外报送或提供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但要求使用学校公章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预算科公章代表财务处预算科,主要用于校内外一般工作联系。

第二十八条  资金科公章代表财务处资金科,主要用于校内外一般工作联系。

第二十九条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印鉴章、现金结算业务章、票据专用章、财务处基建票据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重庆理工大学的效力,只能在学校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或财会业务中使用。

第三十条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重庆理工大学冠名发票,含《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第三十一条  收费专用章主要用于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三十二条  印鉴章主要用于各类银行票据结算业务(含本币与外币),以及购买相关的银行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业务专用凭证。具体包括:

(一)在财务处收到的收款单位为“重庆理工大学”的支票、本票、票据以及外币票据托收委托书上背书或盖章,并通过银行完成收款程序。

(二)签发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缴税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各类人民币结算支付凭证。

(三)签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外币付款/支取凭证、企业购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海外电汇申请书等各类外币结算支付凭证。

(四)向银行申请购买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等支付单据,以及企业购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海外电汇申请书、外币票据托收委托书等各类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申请书、委托书和通知书。

(五)向银行确认存款账户的对账结果。

(六)向银行递交购买外汇申请或卖出外汇申请,以及购买外汇用途说明。

(七)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八)学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九)学校电梯检测费。

(十)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十三条  现金业务结算章主要用于各类与现金收付有关的业务,如对外出具重庆理工大学缴款单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基建票据专用章主要用于基建拨款账户的资金划拨。

第三十五条  处长姓名章仅限于以财务处处长身份,签署对外报送或提供的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且一般与财务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能单独用印。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授权,财务处公章和处长签名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情况下,印鉴章均不得用于对外签发空白支票,不得用于背书转让支票。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印章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各类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发票、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纸张上用印。

第三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审核手续、签字和凭证是否完整,检查数据或金额是否准确,核实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落位准确、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在多页合同或文本上加盖的“骑缝章”应确保每页上均有印章印痕。

第四十条  未经处长书面批准或授权,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使用印章。当印章保管人因故不能行使用印权利时,处长可授权其他人保管并使用。综合科负责对被授权印章式样、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期限和被授权具体原因登记备查。

第四十一条  使用财务处公章和处长姓名章,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结题,经办人员需要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申请单》。

(二)学生征兵入伍减免学费,建卡贫困户等学生业务,需要收费科审核签字,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对校内单位或部门出具各类证明、申请、介绍信、校内发文等,经处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四)对外提供各类存档会计资料复印件、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需先由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核实签字或盖章,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表一致,经处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以经济业务实际存在或发生为前提,并由不同岗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工作流程,对相应业务进行审核、复核,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完整齐全、审批手续完备、会计凭证数据录入准确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用印。

第四十三条  印鉴章必须由两名印章保管人分别用印,不得由一人同时使用两个印鉴章。在对外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同时加盖不得背书转让戳记。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缴销

第四十四条  刻制印章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后,向校长办公室递交请示,写明印章的使用范围、责任人、保管人、保管方式等内容,由校长办公室审批后确定印章规定规格并出具介绍信,财务处综合科凭重庆理工大学介绍信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审批手续,再凭公安分局批件到公安部门指定刻字社统一刻制。

第四十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财务处应持新印章到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并由校长办公室发文启用。印章磨损更换印章的不再发启用通知。其中,印鉴章必须在财务处到银行办理印鉴启用或更换手续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四十六条  已经使用的印章,如机构变动、人员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由财务处综合科将原印章缴回校长办公室,由学校封存或销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处长对财务处各类印章使用与管理负首要责任。印章保管人对被授权使用的印章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重庆理工大学印章刻制及管理办法》或本办法使用印章的,除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外,对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批评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申请表(科研项

目)

2.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申请表(非科研

项目)

3.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簿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522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