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理工发〔2016〕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切实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院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费负责,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财务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
2.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力求学校收支平衡。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负责管理和参与学校重大的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经济活动。
5.依法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6.配合各种审计工作,维护学校整体利益。
第七条 会计人员
1.学校设置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学校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4.学校会计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5.学校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6.学校应该对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晋升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7.学校所有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强化论证,规范程序”。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兼顾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坚持统收统支的原则编制,各级预算应自求平衡。
第十条 预算的编审流程:
预算编制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审流程。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
1.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3.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4.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预算的监督:
1.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实施审计。
2.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审议。
3.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学校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
5.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条 预算指标结余结转的处理:
年末,各单位的经费指标存在结余结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凡经学校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都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不便于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处委托经办单位代收,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处入账,期末根据学校有关创收提成办法进行分配。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各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送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亮证收费。
第六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他支出指学校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及上缴上级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统一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安排的支出,应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建立支出审批制度,学校的支出应由财务审核人员、财务处长、分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分级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支出应划清资金的来源渠道,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2017年1月1日起,学校所有财务票据的报销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发票开票之日起1年。超过期限的财务票据不予报销。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该对流动资产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管理,定期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并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确保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往来账款及负债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往来账款是学校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及时结算。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往来款项应定期进行清理、催收;年末必须将未核销的往来款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清单作为决算报表的附表归档。
第四十七条 各种内部往来款项,年末应与各单位核对,并及时结转。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借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逾期不还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第五十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各类代管经费应由财务处统一入账,集中管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应经过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相关渠道,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
第六十条 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处编造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大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校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 根据不同分类,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校领导、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离任时由审计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批准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等相关单位参与的财务清算机构。在市教委、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报市教委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