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基础,以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校内招聘活动和协调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应届毕业生负有接待、服务、安排、协调招聘活动等管理职能。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尽可能给用人单位在校开展招聘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招聘活动中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 毕业生的权利
1. 有权了解、知道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使用要求和意图。
2. 有权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
3. 有权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荐、选拔、和录用。
二. 毕业生的义务
1. 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各方面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2. 向用人单位提供完备、真实的就业资料(包括推荐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 自觉履行就业协议,遵守就业协议的规定和合法约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具体要求、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与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协商、备案,并服从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
第四条学校不接待用人单位除招聘毕业生以外的其他目的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性别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第九条用人单位通过洽谈决定录用毕业生后,应将录用毕业生的名单及时通知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予以公布。如毕业生提出要求需要思考,则用人单位应留给毕业生思考时间至少一天以上。
第十条对在同一时间内被多家用人单位选中的毕业生,毕业生有自愿选择用人单位的全力。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劝阻毕业生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约的行为改变已签约的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面试毕业生应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不应反复多次频繁的面试,避免伤害毕业生的敢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言语。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并可及时向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汇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毕业生的体格检查。如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须检查的,须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者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聘活动,不予办理有关的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