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学生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子女且被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因家庭遭受天灾人祸等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学生;或其他学校认定应予减免的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上学年正考无不及格课程。
(四)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
第四条 学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费减免每学年10月份办理,只减免当学年学费,下一学年需重新申请。
第六条 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者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凡经批准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有铺张浪费或不良记录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全额追回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减免资格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