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规范操作,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与条件:
(一)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7.承诺认真履行与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认,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8.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一)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
(二)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另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和监护人书面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 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
(四)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本科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申请、审核和发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 实行一次性申请,即每个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 未申请过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在初审后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公示5天后,将通过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各学院。
(三) 各学院收到反馈名单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并通知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交经办银行的相关机构审批。
(四) 经办银行将审批同意后的借款学生名单反馈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五) 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将贷款按年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学校在扣抵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后将其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贷款学生。
(六) 新生于报到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计息和还款规定:
(一)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全部自付。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二) 借款学生毕业后进入还款期,具体还款方式、还款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四)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要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利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六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其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变更:
(一)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二)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在重庆市内转学时,必须与银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或偿还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如借款学生跨省转学,借款学生必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各学院应及时将以上情况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学校必须在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或终止学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者,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与经办银行协商停发助学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一)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 借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四) 不认真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