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渝教财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学生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导师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本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通过。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参照当年度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
第十二条 凡需申请认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上一学年已经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因家庭经济情况出现变化,需要进行困难档次变更时,需要重新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交回所在学院学办。
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已经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第二学年再次进行同档次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每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关于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本学院各班级(或专业)开展认定工作。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在本班级(或专业)内进行公示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每学年的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上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9-10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