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专业)前5%;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智育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专业)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 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积极参加集体体育活动,学年体育测评成绩达到优良;
(六) 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之一。
第五条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备上述第四条第(一)、(二)、(五)款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或智育测评成绩未进入本班级(专业)前5%、但达到前30%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分配学院推荐名额。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学风优良、上学年获得校级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学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核和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学院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市教委审核批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