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重庆理工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40年的国民政府兵工署第21工厂第11技工学校(对外化名“士继公学”)。之后数易其名,并于1960年升办为重庆工业专科学校。1965年,升格为重庆工业学院。1969年,改为国营七一仪表厂(代号5077厂)。1986年复校并改建为重庆工业管理学院。1999年,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划转重庆市管理并更名为重庆工学院。2001年,重庆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并入。2009年,更名为重庆理工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理工大学”,简称“重理工”。英文译名“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英文译名缩写“CQUT”。域名“cqu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红光大道69号。设有巴南区花溪、九龙坡区杨家坪、两江新区龙兴等多个校区,主校区为巴南区花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缺位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代理法人代表。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大力弘扬和传承以“自强不息、求实创新”为核心内容的“重理工精神”,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服务国家和社会,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遵循“明德笃行、自强日新”的校训和“献身、求实、勤奋、创新”的校风;立足重庆、服务兵工、辐射全国、走向世界;以育人为根本,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多学科协调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以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命机制等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单位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开展科学研究,享有学术自由。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制订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和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广泛开展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指导和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组成人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在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以及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规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和学位授予权申报、设置及调整,制定实施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规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行使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办学规模和需要,在上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数和领导职数内,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研究机构、群团组织及附属机构及领导职数。各类机构根据学校和上级组织授权及决议决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财经委员会、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各自依据学校授权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学院(部)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本单位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就业、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划、计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和编写教材、考核学生成绩。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组织实施并督导教学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规定,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在学校岗位设置范围内,按学科对竞聘职称的专任教师依程序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并提出拟聘人选方案。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负责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七)科学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责。
(二)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下设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党员和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需要,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科研机构等,并自觉接受学校相应组织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设立校级、院(部)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职权、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事宜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院(部)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
第六章 学生、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
(四)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五)依规在校内依法参加或组织学生团体。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
(二)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强健体魄。
(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四)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学校管理且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五)依法参加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六)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不具备授予学位资格或条件的学生依规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设立校级、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增加办学资源,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依规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联谊性团体,为自发性、非营利性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经费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坚持以岗定薪、优劳优酬、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科学管理、分类考核、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妥善地使用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九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场地、教学基础设施设备。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采取措施合理配置资源,提倡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属知识产权等。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后勤、保卫、图书、网络等主管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为全校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校办企业,促使其健康持续发展,为社会和学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旗以红色为主色调,标注白色欧阳中石题写体校名和白色学校徽志。
第五十四条 《重庆理工大学校歌》是由郭沫若作词、贺绿汀作曲的原兵工署第21工厂第11技工学校校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由字母“C、Q、U、T”组成,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中英文校名,中文为欧阳中石题写,徽志颜色为白底蓝色。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欧阳中石题写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专科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黄底红字。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
11
月
1
日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有关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细则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样。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