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重理工〔2012〕37号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并严格准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重庆理工大学建设成为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专家治学机制,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评议机构,同时也是学校在教学、科研、产学研合作等重大问题决策时的参谋、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审议学校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事项。
1.审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2.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3.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第五条 指导学校有关学术工作。
1.指导学科、专业建设。
2.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3.指导科研基地建设、创新团队建设和产学研合作等。
4.指导学校承办的重要学术刊物。
第六条 审核学校有关学术事项。
1.审核学校向上申报的教学和科研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2.审核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工作。
3.审核省部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杰出青年项目等学术性人才计划或荣誉称号申报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评审校级科研成果奖励、优秀著作资助出版、校级重大科研计划项目。
第八条 督导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各种学术问题反映,处置学术不端事件。
第九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科、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七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业绩突出;
(三)严谨治学、秉公办事、学风端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研处。
第十四条 在条件成熟时,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5人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主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和专题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也可根据需要设立由校外专家组成的专项性学术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时,如有需要,可邀请有关教师和其他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且超过全体委员数1/2(含1/2)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拔付,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