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重庆理工大学章程》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征询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研究学校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六)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七)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审定50万元以下新增项目立项方案;审议50万元及以上新增项目立项方案。
(九)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十)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根据党委常委会议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三)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五)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各单位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或由分管校领导直接提出,由校长审核确定。
第六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七条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九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校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汇报材料。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三条 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于会前1-2个工作日报送校长办公室。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学术事务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一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简要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向全体校领导印发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并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必要时由校长办公室将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对决议的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对于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长办公室及时将校长办公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重理工〔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