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着力提高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重庆理工大学章程》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导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科级机构负责人人选。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工作机制体制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教职工奖励及惩处。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
(九)学校重要国际合作项目、举办国际会议、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安排等外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校长办公会提交常委会审定的事项。
(十一)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校长办公会或经各单位报告分管党委常委同意后提出,由党委书记审核确定。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定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决定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常委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列席会议,相关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除外),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坚持一事一题、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意见。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补充。常委会会议应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常委会会议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向全体党委常委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并根据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将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十六条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常委、委派党办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常委会议决、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党委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常委,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
第二十一条对于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常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重理工委发〔2015〕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