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校的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学校稳定,保护公共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重庆理工大学辖区内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成立重庆理工大学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石晓辉校长
副组长:李国副书记 何建国副校长
成 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处及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后勤处分管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和政令畅通的要求,确保能即使有效地处置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实施救治方案。各小组、各部门各施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
(一)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领导全校预防控制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
协调与上级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在上级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使全校预防控制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有关工作情况,与相关各部门交流信息,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
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对校内人、财、物的统一安排调动,采取紧急的隔离措施,实施和解除隔离决定,维护疫点秩序,督促、检查、指导全校的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6、对擅离职守、临危退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委扯皮、敷衍了事、贻误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全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治预案和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2、负责建立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3、负责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对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在校内实行四级疫情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级疫情:重庆市卫生局疫情公布,本校内出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级疫情:重庆市卫生局疫情公布,本校内出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流行或多例死亡病例;
三级疫情:重庆市卫生局疫情公布,本校内出现甲类传染病确诊或疑似病例。
四级疫情:重庆市卫生局疫情公布,本校内出现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
第六条 疫情预防
发动全校师生,形成个人、单位、学校共同参与的严密的监护网。一旦发现有异常现象,立即送往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并向所在单位、学院负责人报告,争取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七条 疫情监测与预警
由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传染病日常监测工作,收集整理监测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对早期发现的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隐患和可能性,进行预警报告。
发生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校启动下列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
(一)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相应传染病的独立门诊,对重点人群进行筛查,一旦发现可疑患者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开展诊断和排查工作。
(二)对各种渠道发现的可疑病人的监测:
由发现者立即送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对收治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如收治的病例排除诊断,应对其及同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方可放行。如收治的病例不能排除诊断,则由首诊医生立即上报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力量对可疑病人进行临床诊断后,方可决定对其及同行人员进行留观或放行,但必须对全部人员作好基本信息的登记工作。
(三)对上级交办要求查实或通过各种渠道报来的疫情的检测: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所在单位、学院必须协助调查,发现可疑病人应及时动员病人就诊,同时着手收集可疑病人的基本信息、流行病学史和接触史等相关资料,为病人的诊断和疫情的处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四)对外地来校或返校人员的监测: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学院负责实施,采取划片包干,严格监控的原则,及时掌握来学校或返校人员的情况动态,并进行排查、登记,确保各项疫情控制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学院和个人发现重大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用最快的方式,及时向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在两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区卫生局。
第九条 发生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疫情零病例报告制度,无论有无疫情,每日上午9:30以前必须向学校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日疫情,学校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00以前将全校的疫情情况报告给区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局。
各单位、学院必须如实报告疫情线索,报告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途径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学院和个人对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不得隐瞒、缓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慌报。
第十一条 处置原则
全校统一领导,各单位、学院密切配合,上下各司其职,左右相互联动,作到快速反映,高效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与蔓延。
第十二条 现场处置
(一) 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经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后,必须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启动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制应急预案。
(二) 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立即组织流调、消毒、转运、应急处置工作组在30分钟内出发,用最短的时间到达疫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污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转运与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等工作。
(三) 各部门做好防疫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 学校保卫处必须按要求到达疫点,维持治安,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五) 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疫点及周边环境的卫生监督工作,确保食品、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根据疫情现场处置结果,对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可疑患者及医务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各类传染病诊断标准进行排查,不能排除诊断的病人和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中相应的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及配套规范对病人进行消毒、隔离和治疗。
凡必须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不能排除诊断的可疑患者进行接触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相应传染病技术方案及配套规范采取消毒和隔离措施。其它无关人员不得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不能排除诊断的可疑患者进行接触。
对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不能排除诊断的可疑患者有近距离接触史,而无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接触者,要实行消毒、隔离和医学观察。
对不服从和不配合隔离和治疗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不能排除诊断的可疑患者,要认真说服和劝告,说服和劝告无效的要依法与公安部门一同采取强制隔离和治疗措施。
个人防护
第十四条 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参与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所有人员,在发现、监控、护送、诊治和现场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进行防护,认真执行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各单位必须提供一切防护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参与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操作规程和程序,尽力降低医务人员感染机率,确保防治人员的安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预防控制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必须落实下列保障措施。
学校财务处每年要将防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制度,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三) 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学校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 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有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五) 避免歧视
各单位、学院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全校师生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情况,不定期向各单位、学院派出督察组,对其工作进行现场督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传染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疫情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其年度目标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重庆理工大学
二0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