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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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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109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7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74

重庆理工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中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原则,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同时,主动积极对社会提供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指导等共享服务工作,促进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三条  凡单(台、套)价在40万及以上,具有开放服务功能的实验仪器设备或机组,须纳入开放共享平台(涉密仪器设备除外)单(台、套)价不足40万元,拟对校内外开放的实验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的建设。

(二)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调配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

(一)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并在技术队伍、共享服务等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

(二)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常保养等管理工作。

(三)落实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七条  设备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团队、课题组,对于设备的使用具有优先权。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上机操作。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加强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服务,设备所在单位可按使用实际向校内、校外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设备使用费(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除外)。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国家、省市若无统一标准参照同类实验仪器设备市场价格制定标准,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共享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收取现金,否则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开放共享收益的使用按照《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理工大学培训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将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的好坏与使用效率的高低,作为实验室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无故拒绝测试申请的设备管理人员,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评、通报;对无故毁约的申请人,将限制其预约申请。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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