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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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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111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7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74

重庆理工大学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特种设备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参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

第三条  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院、处级单位为我校的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是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机构,由分管校领导、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资产公司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监督和检查,依照《条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我校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告知使用单位负责人,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五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进口特种设备,须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应按合同约定由责任方办理安装申报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条例完善。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厂商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及调试。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方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维保合同和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方保管,由使用方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须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报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所安排检验,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未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特种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向有租赁业务并经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商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及时向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职责。设备保管责任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该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

使用部门应有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应每年向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本部门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应明确上墙公示以下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书。

(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均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处)两级管理的办法。院、处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院、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复印件,由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安全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使用部门移交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每次使用前后均要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是由使用部门组织,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专业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书,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事宜。使用部门须将检验结果报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进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厂商(或指定维修服务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部门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六章  压力气瓶

第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二十五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重庆理工大学物资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1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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