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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 时间: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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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租住的管理,使周转房周转有序,有效盘活学校房屋资源,结合学校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解决部分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属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学校对周转房的管理,按照“整体规划、分类管理、合理调配、有序流转”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的配租、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周转房的房源

第五条房源的确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源信息,提出周转房房源信息和相关意见,经学校研究确定周转房的房源。

第六条房源的公布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年度将学校确定的周转房房源信息进行及时公布,切实增强周转房租用的透明度。

第三章 租住周转房的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租住周转房的对象

(一)根据学校为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二)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者。

(三)因生活等其他困难,暂时租住周转房的本校教职工。

第八条租住周转房对象的认定

第七条第(一)项租住周转房对象由人事处负责认定;第七条第(二)项租住周转房对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认定;第七条第(三)项租住周转房对象由工会负责认定。

第九条租住期限

租住周转房租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租住费用

租住周转房者必须按时交纳房屋租金,自行付清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

周转房租金标准由学校参照所在地房租价格及房屋情况分类定价。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二条租住周转房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入住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相关认定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与申请人协商配租。

(三)承租人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交纳租房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领取钥匙。

第十三条承租人责任

(一)切实履行《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不得转租、转借承租人亲属或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个人交换用房,若一经查实,学校可将所租住周转房无条件收回;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随意打墙或损坏墙体,拆走和损坏已有设施设备;

(四)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损坏公共设施,应维护公共空间区域的通畅和整洁;

(五)不得乱改上下水道和电气线路以及暗埋线路;

(六)不得在房屋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七)负责所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违规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第十四条房屋的回收

(一)租住期满的承租人,按本办法规定的退房程序将所租住的房屋退还学校。

(二)在协议租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房屋:

1.调离学校的;

2.辞职、自动离职的;

3.被学校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4.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

5.已另解决住房的;

6.不宜租住的危房;

7.因政府或本校建设需对房屋拆除;

8.其他被学校认定退房的。

(三)退房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通知承租人退房;

2.承租人在接到退房通知后,完清在租住期内应该交纳的各项费用并出具交费票据及提交复印件;

3.承租人在接到退房通知后十五日内,须腾空住房并保持房屋清洁,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查验房屋合格后,办理正式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期间,认定为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租住周转房面积纳入到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计算之中。

第十六条教职工可通过工会、纪检及监察等部门反映,检举租住者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各种违规的处理

第十七条逾期未退的处理

若不能按时退房,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租住费用按30元/㎡/月交纳房屋租金,逐年按5%~10%递增。从次月起,房租从租住者工资中扣缴或到财务处交纳,直至交回住房为止。

第十八条未按期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理

(一)未按期交纳租金的处理。在租期内,凡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承租人,在租住协议规定的期限两周后仍不交纳的,本校有权终止租住协议,收回房屋,追收所欠租金,并按月房租的5%收取滞纳金。

(二)未按期交纳的其他费用的处理。由相关部门按其管理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本人承担,与本校无关。

第十九条损坏租住房的处理

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损墙体、门窗等,损坏或拆走已有设施设备,经基建处、后勤等相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承租人应对被损部分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拒不修复也不承担修复费用的,按所损坏部分的价值的两倍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凡因上述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资源占用费、滞纳金、租金、学校代为交纳的费用等,学校可以从承租人的周转房保证金和承租人在本校的收入中扣交。

第二十一条学校保留对上述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工学院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工院〔2007〕84号)、《重庆工学院关于周转房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工院〔2008〕64号)、《重庆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周转房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理工〔2009〕175号)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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