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21〕93号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8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和2021年7月9日二届141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的分配、执行和监督职能,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四条 预算周期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以及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并向校财经委员会报送学校预算草案,由校财经委员会审核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细化,并严格按照学校审定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研横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科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预算收入和科研事业预算收入。
(三)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预算收入是指学校除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第十条 收入预算编制。
收入预算应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进行编制。负有收入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参考历年收入情况并结合预算年度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编制收入预算。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拨款标准及专项设置情况进行编制。
(二)教育事业预算收入中学费、住宿费收入由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收费标准进行编制;培训办班、自考、辅修专业、对外提供服务等收入由相关项目部门进行编制。
(三)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制。
(四)经营预算收入由基建后勤处根据饮食服务中心收入情况进行编制。
(五)其他预算收入中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之外的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进行编制。学校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按保障基本民生、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聚焦学校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保障学校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对于预算年度内无法形成支出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在本年度预算中安排。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进行编制。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教学部门运行费、学生活动费、学生实习费、专业运行费、研究生毕业生业务费、硕士点运行费等按核定的学生人数或相关数量和相应的拨款标准进行编制。
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租赁费、环境卫生、绿化等保障性支出,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编制。
职能部门运行费、业务费、接待费等保障性支出,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校要求,原则上按上一年预算批复数进行编制。
“三公”经费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他部门和项目一律不得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而专门设立的专项经费支出。
1.总额控制部门专项。
总额控制部门专项是指部门专项项目经费按照“总额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具体安排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编制,并报财经委员会审定。
2.部门日常专项。
部门日常专项是指为完成部门日常工作而设立的专项项目,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并参照上年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3.一次性专项。
一次性专项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通过发展专项、预备费安排的专项项目都属于一次性项目。
专项经费应当坚持一项专项经费一套管理办法的原则,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时,涉及经费预算、开支范围等财务相关规定的须报财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流程。
(一)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任务及目标布置学校预算编制工作。
(二)财务处将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并与各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形成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经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财务处将审定的年度预算方案下达至学校各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学校审定的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五条 相关经费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专项经费二次分配及细化预算方案,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分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将详细情况说明报预算科。
二次分配及细化预算方案由经费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预算科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调增。
(二)学校中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学校预算安排情况,对各部门预算进行适度调整。
(三)学校各部门工作任务存在重大变化、突发事件或临时工作安排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经费,按以下工作程序报批。
1.单笔经费5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预算科审核。
2.单笔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预算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预算科报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单笔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预算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追加。
为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新增的项目,或出现不可预见、突发事件所急需的各类预算支出项目,未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可以申请从发展专项或预备费追加预算。
(一)发展专项预算追加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校内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预备费预算追加按照《重庆理工大学预备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经费结转。
预算经费结转一般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应在当年形成支出。
(一)项目建设周期跨年度的专项项目可以结转使用,分年度预算的项目除外。
(二)因工作重大调整、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结转使用的,可填写《重庆理工大学专项资金延期使用申请表》,并提供集中采购申请、采购合同、情况说明等附件资料,在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到预算科。50万以下经预算科初审后,报财务处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财务处要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管理。
(一)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设置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建立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对没有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绩效目标效果不好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或调整优化。
(二)预算执行过程管理。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预算执行进度应不低于序时进度,每年6月和10月结束后,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于无故未达到规定的执行进度、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预算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三)开展预算绩效评价。财务处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对各部门专项项目预算执行及绩效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起预算项目安排能进能出、预算有保有压、资金有增有减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调减或取消,将难以支出的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一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学校相关工作正常运转和发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2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