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157号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31日第2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 年 11月8日
重庆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及开立
第五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教育经费拨款、收入汇缴、工资专户等。
(三)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开立核准类银行账户时,应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包含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内容;
(二)开户理由及其他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为集中学校财力,规范管理,如无特殊原因,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党、团、工会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除外。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第三章 银行账户使用
第九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重庆市财政局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额度。
第十三条 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填写申请表,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法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审的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学校管理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临时过渡的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销户。
第十七条 除特殊用途账户外,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应办理销户,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有权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银行账户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