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94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细则》已经2019年6月20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年6月20日
重庆理工大学科研横纵向经费报销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横纵向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的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委托方要求和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任务书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调剂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签订的合同中的任务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如合同对经费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重庆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25号)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按《重庆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25号)规定调剂使用经费。
第四条 为了提高科研项目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批按下表执行:
科研横纵向
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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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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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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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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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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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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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科研院相关科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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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含)-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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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科研院相关科室审核、
科研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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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含)-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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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科研院相关科室审核、科研院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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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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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科研院相关科室审核、科研院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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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票据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且开具发票付款方或购买方名称(俗称发票抬头)必须为“重庆理工大学”。
发票开具应包含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其中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所有经济业务单张发票超过1000元(不含)且发票上未开具明细的,报销时需附上盖有与报销发票单位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相关明细清单。涉及采购和服务类经济业务单次超过3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时需附相关采购及服务合同。
从外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及加盖票据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收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的结算专用章、收费专用章。
(二)各项经济业务不得故意拆分,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连号或号码接近的多张发票,视同为一张发票。
(三)原则上票据报销的有效期为自开票之日起一年内。
(四)不得擅自添加、涂改、挖补票据,不得报销与科研业务无关的票据。
(五)境外取得的票据需注明用途,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六)电子发票需报销人在票据背面注明“承诺取得的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并签字。
(七)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包含10000元)的,报销时应在发票所属税务机关网站或财务报销平台进行真伪验证。
第六条支付要求
(一)单张发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采用公务卡、网银、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方式支付。单张发票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结算并提供相关交易凭据。
(二)相关交易凭据上收款单位应与所报销发票中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第七条设备费
纵向科研项目购买设备按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和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所购设备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和入库,所购设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项目任务书约定设备归委托单位所有的,其使用权与产权均归委托单位所有,须由委托单位出具相关收货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横向科研项目设备购买按《重庆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2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单张发票5000元(不含)以上的版面费报销时需附上录用通知或文章首页。
第九条印刷出版费
指在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著作)出版费等。在上级相关项目管理文件中,有明确不得列支论文版面费的项目按相关项目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条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原则上应一事一报。每次出差、调研、参加或举办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所产生的票据应一起报销,不得拆分多次报销,报销时需携带网上预约报销单,相关票据等。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差旅费补助参照《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重理工发〔2017〕41号)规定执行。
(二)机票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等正规渠道购买,机票报销时需提供电子行程单、登机牌。
(三)凡因参加会议、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时需附相关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
(四)外出调研费用报销时应在摘要处写明调研单位和调研内容。
(五)项目负责人自办会议的,报销时需提供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到表和相关会议费支出明细单。
(六)住宿票据缺失的,项目负责人应写明原因并签字,可据实报销差旅费补助。
第十一条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费可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来进行报销。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本人银行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纵向项目“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且支出限额应按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转拨外单位经费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拨付时需附上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中业务接待费和工作餐费报销时凭财务票据据实报销。业务接待费报销时需在发票后面注明接待时间,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员姓名;工作餐费报销时需在发票后面注明用餐时间、事由和人员姓名。相关标准参照《重庆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8〕15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报销按《重庆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7〕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7〕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相关经济业务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2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本细则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或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办法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科研配套经费按《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2016年修订)》(重理工发〔2016〕36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参照执行的相关文件制度如有更新,则按最新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务处和科研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