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9〕72号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30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 年6月4日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缴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在校学生应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缴费主要指学费、住宿费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录取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组 织
第五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负责管理与维护缴费系统,执行按规定制定并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缴费的票据开具、会计核算,发布学费、住宿费缴费时间、方式等信息,提供学生缴费、欠费情况,指导缴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籍管理,负责提供本科生基本数据、异动信息及专业变动信息;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负责提供研究生基本数据、异动信息及专业变动信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负责提供留学生基本信息、异动信息及专业变动信息;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相关收费项目和新标准的依据;学生处负责提供通过绿色通道暂缓缴费学生信息和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信息,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协调各学院对欠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缴费宣传和缴费清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学院学生缴费情况,教育、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及时分析并报告学生缴费中存在的问题,指定专人领取、发放学生的缴费票据,及时协调与缴费有关的问题。
第三章缴 费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学杂费。
(一)财务处为每位学生办理一张银行储蓄卡,通过该卡实现学费、住宿费和日常零星缴费,用于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和助研、助管经费,以及结算退费。
(二)原则上统一采取网上缴费方式,支持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联等多种支付手段。
留学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费,财务处根据银行到款情况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学生具体信息及时为学生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三)通过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报到后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财务处根据银行到款情况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学生贷款具体信息及时为学生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四)财务处及时向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以及各学院提供学生缴费信息,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五)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退学、转学、休学、转专业时间以文件印发(注明)的时间为准;若文件未注明,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确定。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和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缴费。
(六)为推动教育国际化,参加学校与国外知名高校合作开展的本科、研究生等人才培养学历教育项目的学生,免缴在外学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参加学校批准的游学项目,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免缴在外学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
(七)学分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结算后应收费用与已缴费用的差额,非毕业生在下一学年收取学费时多退少补;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集中处理。
(八)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住宿变动,需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收费标准变化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不统一安排住宿,但确需在学校住宿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单独生成住宿费信息,学生缴费住宿。
(九)学生须缴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持学籍文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下同)和缴费票据原件办理财务结算。
(十一)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班级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缴费。由学生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转专业文件、住宿调整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缴费票据)办理财务结算。
(十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需在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本人持休学、保留学籍文件、身份证明办理财务结算。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十三)学生复学,复学时间以学校批复时间为准,按照复学后随读班级的收费标准和学年内实际在读月份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十四)学制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应缴纳相关费用。
(十五)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须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费在离校前缴纳全部费用;研究生离校须缴纳三年学制规定学费。
第四章缓 缴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完成学业,在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后应当首先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缴手续(仅限缓缴当年学费)。
第五章票 据
第十一条缴费票据由财务处定期生成。缴费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学生缴费、结算的凭证和依据。
申请缓交的学生,待学费缴清后生成票据信息;核准贷款的学生,待贷款划拨至学校账户且缴清学费后生成票据信息。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需款项划拨至学校账户后持合作办学合同至财务处生成票据信息。
第十三条需要纸质票据的学生,可持电子票据至财务处换开纸质票据。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开始执行,该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