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栏目

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时间:2017-05-05
  • 作者:胡迎东
  • 点击:
  • 来源:财务处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1741

关于印发
《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754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755  

 

 

 

 

 

 

 

 

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因公出差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费。

各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领导、副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

第七条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在当日市内交通费中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票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应同时出具登机牌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精神,要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住宿费标准:

地区

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处级领导、副高级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市外

北京、上海、深圳、三亚

600

550

500

除北京、上海、深圳、三亚的其余地区

500

450

400

市内

重庆市

400

350

3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在科研横纵向项目列支的住宿费标准可上浮20%

第十五条住宿费凭发票按限额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入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异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已由校外单位(含接待单位和其它单位)提供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庆主城区内出差,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实行包干制,每人每半天40元,全天80元;重庆远郊(主城以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90元。

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如下: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两江新区。

第二十四条出差期间发生的异地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发生异地出租车费用的,可凭票据实报销,不再享受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出差调研超过自然天数15天(含15天)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差调研的,必须出具出差事由说明书,说明书应详细说明出差期间具体工作或调研内容、接待单位等相关信息,由二级部门盖章并经二级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15天内按相应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超过15天的部分按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须有会议和培训通知。

参加市外会议和培训的,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发放会议期间伙食补助,发放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超过30天的部分,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不发放伙食补助。

参加市内会议和培训的,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发放会议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超过30天的部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减半发放。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以下情况,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赛、参会等只能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市内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发票按“其他人员”标准的1/2报销。学生因科研任务发生的调研旅费,按“其他人员”标准在科研项目费中报销。

第二十九条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须出差人在报销单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若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他人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教职工在职学习、挂职锻炼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511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