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理工发〔2016〕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下达到我校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等其他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指的现金,特指人民币现钞和通过学校财务无现金支付系统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款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库存现金超出伍万元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挪用和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充库,不得“公款私存”。
(二)提取现金或现金送存银行时必须是两人同行且是专车接送,到银行路线应经常变换。
(三)严格按照记账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涉及学费及卡务业务按照领款单办理退款业务;根据会计开具的缴款单或其他票据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及时登记现金流水账并核对现金库存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现金差错由经办人员如数赔偿。
(四)现金出纳负责保险柜的使用保密工作,外出时要随时闭柜落锁,保险柜密码锁在下班时必须打乱,密码等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和无现金报账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又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可使用现金支付。
第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财务处负责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未经学校批准,校属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和机构除外)。
(二)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务必妥善保管网上银行客户证书、网银U盾及相关密码,出纳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变更相关密码,确保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
(四)根据资金安排需求,银行账户之间转款须由科长提出转款申请,财务处长签字,出纳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会计凭证办理转款业务。
(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务,逐笔落实并及时处理,银行对账单应由不参与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归档。
(六)手工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由银行出纳填写完整,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由银行外勤人员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付款时,银行出纳录入支付信息后,提交银行出纳复核人员复核支付。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一致,出纳及会计人员不得随意变更付款信息。
第七条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额度管理
(一)收到财政资金额度时,由银行出纳及时写明所拨额度及时间到财政资金所属银行打印出额度到账通知书,交给会计及时入账。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根据财政资金各预算项目的性质和用款人的款项支出项目、资金用途等,确定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
(三)出纳人员提交财政资金支付申请时,必须以经审核后的报销单或凭证为依据进行支付。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支付申请,应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由财务科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出纳根据支付凭证实现支付。
(五)财政授权支付的支付申请,应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由出纳人员选择支出项目,录入相关支付信息,待审核无误后,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银行外勤人员送达代理银行进行支付。
(六)财政资金的可用额度、支付额度、支付明细等,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的有关要求及时核对,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 支付权限的规定
第八条 支付权限设置如下:
出纳:单笔支出不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
出纳复核:单笔支出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
科长:单笔支出大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四章 货币资金风险控制
第九条 学校各类借款、贷款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校内单位不得随意向校外单位借出款项,需要向外借出资金的,须有合法的借款合同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管理。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因特殊原因需携带印鉴章外出时必须是两人以上的人员同行,当天必须交回印章。
第十二条银行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背书转让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三条银行票据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并在支票登记簿上作好登记,且按序留存,按有关规定的手续签批后销毁。
第十四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二)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超库存存放、账款不符等现象。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四)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支票预留财务印鉴与其他印鉴分设专人保管、用印的执行情况。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和完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