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严肃而政策性强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为维护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严肃性,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重规范、讲诚信,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我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统一编号管理。毕业生协议书一式四联,由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学校各执一联,毕业生自行翻印、复印无效。
2、每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份对应编号的一式四联协议书,不得涂改和相互转用;各学院须将协议书按编号核准对应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无论因任何原因遗失协议书,学校均不予补办。
如毕业生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协议书、或伪造协议书,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违纪、违约处理。
3、签订协议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对协议书的条款逐项协商一致,并在条款空白处填写清楚,需要补充的协议事项,应在备注栏中加以注明。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将作为毕业生派遣及毕业生仲裁等的依据。
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议书签订完毕后,协议书,应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及时返回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登记。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留存一联作为资料备查,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留存一联作为派遣依据,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其余两联协议书分别由毕业生、用人单位保存。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依据协议条款报到和接收。
5、原则上就业协议书应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再返回学校登记盖章,确因特殊原因需学校先登记盖章的,应说明原因并附接收证明的函件,方可办理。
二、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专用章的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专用章应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保管。
2.专用章代表学校意见,仅用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加盖于协议书的“甲方(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部门意见”一栏上。
3.协议书专用章上印有编码,此编码代表各二级学院代码具有唯一性,各二级学院的协议书专用章不能相互混用。
三、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专科毕业生,解释权归重庆理工大学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