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08〕13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甲等每年4000元,乙等每年3000元,丙等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和困难学生建档数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分配学院推荐名额。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助学金评审应按照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依次评定甲、乙、丙等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没有申请,而又确实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提出,动员该学生申请,以及时给予帮助,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并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初审合格者名单需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统一组织按月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果在该学年内严重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停发国家助学金且下一学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后自下月起停发剩余部分国家助学金,尚未发放部分的国家助学金由重新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