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综合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实行全面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未实行或未完全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二)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 学习刻苦努力,在该学年内所有课程正考成绩均在及格以上且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1. 条款中的“所有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学科基础必修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2. 缓考学生以缓考成绩作为正考成绩,纳入该条款适用范围;
3. 重考、重修、第二专业课程不纳入该条款适用范围;
4. 学生退选课程应履行相关手续,手续履行完成后该课程不会纳入该条款适用范围;若未履行退选手续,该课程则会纳入该条款适用范围。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规则及奖励标准
(一) 甲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参评人数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
(二) 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参评人数1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800元;
(三) 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参评人数3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400元。
第四条 教学改革试点班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扩大到德智体总积分排名前50%。其中甲等比例扩大为排名前10%,乙等比例扩大为排名前30%,丙等比例扩大为排名前50%。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对上一学年进行评定;毕业年级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该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定,按一学期标准发放。
第六条 上半学年转专业的,参加现所在班级的评定;下半学年转专业的,参加原所在班级的评定。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一) 各班级(专业)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量化考评办法》测算本班级(专业)所有学生的德智体总积分,根据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和规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和档次并在班级(专业)内进行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核;
(二)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各班级(专业)评奖结果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由财务处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资格;如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收回其当年相关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