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
(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或赔偿;
(四)非刑事案件,当事双方经协商,达成谅解协议;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六)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涉及经济赔偿逾期不赔付的;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第八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被起诉或未强制执行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策划、组织、煽动及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内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印刷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以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褊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人致轻伤及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指木质、铁质等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预谋策划打架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以及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使事态扩大或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以现金、票据等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窥看、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或滋扰、侮辱、伤害他人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传销或非法网络借贷,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或非法网络借贷,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参与贩毒、吸毒,引诱、强制他人贩毒、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或者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抢夺、敲诈勒索、盗窃、诈骗、冒领、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者,除退还赃物,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有抢夺、敲诈勒索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 元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伪造、涂改、翻印、转借或盗窃各类证明、协议书、合同书,以及报假案、作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威逼、恐吓、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有关学生社区、运动场、办公楼、图书馆、教学大楼、实验楼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损坏公共场所电铃、电灯、电源线、广播线、电梯、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二)遮挡烟感器、违规使用明火,或在无火情、火灾情况下故意触动消防报警设施,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引发火情、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带入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扰乱学生社区、运动场、办公楼、图书馆、教学大楼、实验楼等公共场所秩序或违反管理规定,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工作人员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和无故旷课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4个工作日以上,6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21-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6个工作日以上,8个工作日(含6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31-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8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8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41-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5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第十七条 考试(含考查)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学术不端行为者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含考查)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在考试期间接收或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有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试卷(或答案)及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发布有害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稳定,或者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危害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到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实施违纪处分的主体,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牵头调查取证;学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牵头调查取证;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负责牵头调查取证。
(二)听取陈诉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重庆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陈述和申辩记录表》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记录人要写出文字说明。
(三) 处分报送。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报送《重庆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重庆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陈述和申辩记录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4.证人签名的证言;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7.其他有效证据。
(四)处分审批。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决定;若学校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五) 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和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六) 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的参评资格和被资助的资格;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该项奖助学金剩余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要存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情况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以不张榜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和相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或教育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毕业时未满期限的,视为期满。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校审批: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决定;若学校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申请审批通过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