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推动学风建设,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开展创先争优评比表彰活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实行全面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未实行或未完全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 十佳大学生;
(二) 三好学生;
(三) 优秀学生干部;
(四)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五)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
(六) 校级优秀毕业生;
(七) 校级优良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 先进班集体标兵;
(二) 先进班集体;
(三) 文明寝室。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方式: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颁发证书;
(四) 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六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特别贡献奖”,并予以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所有获奖学生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优良,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八条 十佳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2.学习态度端正,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单科首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且曾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级甲等综合奖学金。
3.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其中一项荣誉称号1次(含)以上。
4.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
(二)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异,且在校级及以上数学、物理、英语、计算机等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2.科研能力突出,在校级及以上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在正式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校级及以上重点研究项目立项并结题,或获得专利,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3.创新创业能力突出,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和实践训练活动中获奖,或大胆实践,成为校园创新创业典型的学生;
4.积极参与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及以上写作、演讲、辩论、艺术展演等文化活动和体育竞技中获得奖励,为学校文化体育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5.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积极为同学服务事迹突出,或在社会实践中实践成效突出,或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的学生;
6.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的学生;
7.经评选委员会评审认定,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 思想品德好。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思想品德鉴定优秀。
(三) 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无旷课现象,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2.5,德、智、体综合考评名次在班上前5名以内。
(四) 自觉锻炼身体,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等级以上或体育课成绩学分绩点不低于2.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 在学校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二) 能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职责,按照学校各级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善于团结同学一道工作。
(三) 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 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2.0。德、智、体综合考评名次在班上前10名以内。
(五) 其它条件与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相同。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各项重大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积极主动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2.办事公道有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3.在各级文体比赛中取得好成绩,或在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4.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及人身安全做出贡献。
(二)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内上课无迟到、早退现象,无考试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包括考查和考试科目)均未补考,德、智、体总积分居全班学生人数25%名之前,获得不少于两次综合奖学金,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
(三) 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体健康。
(四) 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组织需要的关系,就业态度端正,遵守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纪律和规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能顺利就业。
校级优秀毕业生总人数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
(二)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必须至少获得一次及以上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文体类、科技学术类荣誉称号除外)。
(三)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应获得不少于三次综合奖学金且为乙等以上(其中甲等奖学金不得少于一次)。
(四) 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的评选工作由学院具体实施,评选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校级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校级优良毕业生评选标准由各学院参考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自行拟定,总人数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5%。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国家大事,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内无一人受任何纪律处分,组织纪律强,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 学习风气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能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大多数同学成绩优良,全班同学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总及格率达到95%。
(三) 文体活动开展好。坚持体育锻炼,身体素质普遍较好。课外活动丰富多彩,全班同学积极踊跃,取得了优良成绩。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寝室等争先创优活动,成绩显著。
(四) 社会实践活动好。积极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走与工农相结合、与生产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逐步建立起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条件
(一) 基本标准
1.学习风气好,学习纪律严明,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
2.全班学生互帮互学,团结协作,奋发向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课外活动。
3.全班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一人违反学校食堂、宿舍、图书馆、教学区等场所的规章制度,无一人受纪律处分。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学科竞赛、学术科研及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5.有效开展具有创意的学风建设活动,在学风建设过程中起到示范榜样作用。
(二) 具体标准
具体评选标准分年级确定。
1.一年级具体标准
(1)单科优良(百分制按80分计算,等级制按“良”计算)率不低于40%。
(2)全班同学学年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低于78分。
(3)总及格率不低于95%。
2.二年级具体标准
(1)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不低于40%。
(2)单科优良(百分制按80分计算,等级制按“良”计算)率不低于40%。
(3)全班同学学年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低于78分。
(4)总及格率不低于95%。
3.三年级具体标准
(1)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不低于60%。
(2)学年内参加校内外各项学生科研竞赛(如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国际企业管理挑战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大赛以及我校开拓杯竞赛等)的总人次不低于班级人数的30%。
(3)单科优良(百分制按80分计算,等级制按“良”计算)率不低于40%。
(4)全班同学学年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5)总及格率不低于95%。
注:单科优良率的计算公式:各科优良人数之和/班级总人数与科目总数之积;全班同学学年考试考查平均成绩的计算公式:所有科目的平均成绩之和/科目总数;总及格率的计算公式:各科目的及格人数之和/班级总人数与科目总数之积。(所有指标中,采用二级记分制的课程除外)
第十七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 道德风尚好
1.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勤奋学习,具有社会主义情操和时代精神。
2.室内无不健康和有碍观瞻的图片、照片等,不观看不健康影视、网络等。
3.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主动维护寝室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寝室的整理和清扫工作。
(二) 清洁卫生好
1.严格遵守每天卫生值日制度,随时保持个人、寝室、卫生间、走廊的卫生。
2.做到墙壁、地面、门窗、玻璃干净,室内设施、物品摆放整齐干净,无乱刻乱画,床上用品及个人衣物勤换洗。
3.不在寝室内抽烟,不随地吐痰。
4.寝室内垃圾每天及时倒入垃圾箱或装入垃圾袋中。
(三) 生活秩序好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作息。学习和睡眠时间注意保持安静,不在寝室和走廊高声喧哗及吹、拉、弹、唱等。寝室全体同学无违纪情况,寝室无通报批评。
2.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粮食,不乱接电源,不违章用电,安全意识好。
(四) 学习风气好
寝室学习氛围好,全寝室同学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各科(包括考查和考试科目)均未补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文明寝室在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在每年4月份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具体程序
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的评选均遵循以下程序:
(一) 个人(集体)向所在学院申请,各学院在核实学生个人(集体)事迹的基础上,根据要求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同时报送统一格式的候选人(集体)登记表,并附相应的事迹材料。
(二) 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复核后,初步确定当选人(集体)名单,并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 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每人10000元奖金。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组织十佳大学生事迹报告会,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 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人数的5%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按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 校级优良毕业生控制在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15%以内;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10%以内;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评选比例不限。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四) 先进班集体按不超过参评学生班级总数的15%评选;先进班集体标兵名额不限,符合评选条件即可申报;文明寝室按学院参评寝室数量的5%评选。学校为获奖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其中,先进班集体奖金为500元,先进班集体标兵奖金为3000元。
(五) 所有个人奖项的获得者及获奖集体中的成员,均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量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奖励一定积分。
(六) 学生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得重庆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参照校级优秀评选表彰的标准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个人,以及有个人受纪律处分的集体,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