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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 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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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良好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制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全体教职员工、研究生和本科生;以重庆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第三条 查新规范

学术研究应以创新为主导,通过现有数据库、专利库等工具检索与查新,全面充分了解已有相关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条 引文和注释规范

(一)引用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应自觉规范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二)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三)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即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准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的技术秘密。

(四)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脚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与正文对应;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写明注文(夹注);还可以把注释集中于全文或全书末尾(尾注)。

第五条 参考文献规范

(一)参考文献的选择应遵循原创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

(二)列出的参考文献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且是自己阅读过的、确实有参考价值的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

(三)不得因为作者或编辑部原因,故意引用本人、他人或某个刊物的文献;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或隐匿重要参考文献。

(四)参考文献一般放在论著末尾,编排格式按不同期刊的要求和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执行。

第六条综述规范

(一)综述是对科学研究中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信息资料,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的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

(二)检索和阅读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注意引用文献的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综述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综述中引用文献与其他科研论文一样,遵守“适当引用”的规范,防止抄袭。

第七条 成果发表规范

(一)学术成果应该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

(二)成果文本应表达客观、规范、准确,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同时评审和重复发表。

(三)在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的,应注明论文的发表出处。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成果改头换面发表。成果正式发表时应说明资助背景。

(四)成果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五)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实习报告需推荐报评、提交发表的,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署名为通讯作者并对该文负主要责任。

(六)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书面报告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署名规范

(一)在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知识产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只有对研究成果有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在征得被致谢人的同意后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

(三)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四)署名者对相应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以示文责自负。

(五)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六)凡接受合规资助的研究项目,成果署名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 成果评价规范

(一)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或答辩而需要进行学术评价时,应自觉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提交的学术成果、科研总结、结题、验收、鉴定报告、项目申报书、参评奖项的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夸大、贬低、捏造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成果转化规范

成果转化需征得学校同意,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采用不正当手段泄露、使用、转让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规范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推进学术风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倡导弘扬学术诚信,宣传学术行为规范,推进学术道德、学风文明建设,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宣传和表彰长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感人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反对浮躁作风。

(二)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责成或报请有关机构、组织进行调查。

(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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