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节选)
第二章 授位条件
第三条 凡按国家计划录取、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述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有毕业设计(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无第四条情形的,本人可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
(一) 平均学分绩点≥1.8;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前三等的(所属单位应为重庆理工大学,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2.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的;
3.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由政府颁发,且所属单位应为重庆理工大学);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个人署名为前三名(发明专利所属单位应为重庆理工大学)。
第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第四条情形的,本人可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
(一)若因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不能授位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且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不及格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重新学习,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