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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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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落实、检查等工作,成员由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不少于2人)须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认真负责的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事由明确,言之有据,建议具体。提案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符合基本规范。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 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案应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大会召开前截止,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教代会闭会期间受理的提案,在每学期初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集中审理一次。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提交的提案进行审查、分类、整理,并决定提案是否立案;

(二)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提案,应当立案,并进行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

(三)对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作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或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理由。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五)涉及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提案进行分类,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提案送交相关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部门以上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并及时将意见告知承办单位,最后由承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受理工作,做到领导全面分管,专人具体负责,严格办理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并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向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下届(次)教代会报告。同时要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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