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按照《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5〕12号)、《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号)、《重庆理工大学章程》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章程、改革发展规划、校园建设、学科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招生录取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惩处。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和学术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与调动、党政纪处分及年度脱产培训计划。
(二)学校全资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四)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庆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5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5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
(三)学校对外捐赠事项,受赠资金及物资的安排使用。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校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全委会,全委会的其他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办公室负责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阳光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六条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学校健全落实“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