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理工大学的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服务社会、服务师生员工,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指导和组织对各学院(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将依法以适当方式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重庆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学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意见和学校的认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六)新闻发布会;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宣传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重庆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将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和培训。
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在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的原则。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内容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报送学校办公室核准,学校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通知信息生成单位。对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生成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除学校办公室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前,学校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审查的部门是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予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内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或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通报批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附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应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学校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已经保存建档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重理工〔2010〕247号)废止。